种子标签上标注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1-11-16  浏览量:0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对种子标签做了明确规定,具体标注内容: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1)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植物分类学上,每一个种只有一个惟一的学名。作物种类名称应当使用通用的名称,如番茄,不得使用西红柿,或者英文名称或者拉丁学名。马铃薯不得使用土豆、山药等名称。

(2)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种子类别要与包装物内的实际种子相符,不能因为杂交种子的生产许可证条件要求较高,就把杂交种作为常规种生产标注,也不能因为常规种容易被窃取繁殖就标为杂交种。

(3)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4)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国内种子产地可以标注为县、地市或省,但是不可以是华北、东北、南方等。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5)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或地方种子质量有标准的,生产商承诺的指标不能低于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除对上述规定的4项指标以外还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

(6)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7)生产年月是指种子收获的时间,不是加工包装的年月,也不是指质量检验的年月。年月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0年7月标注为2000-07。

(8)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用毫升、磅等标注种子含量的做法不符合规范。

(9)生产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应商。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种子的单位。

(10)生产商地址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联系方式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特殊情况下需要标注的内容:(1)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2)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混合种子是指不同作物种类的种子混合物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的种子混合物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3)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4)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5)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6)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7)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